我们一般都了解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口检疫要求,但从保税区进出到境外,检疫要求是有不同的。现在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依据一、《综保区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十八条 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的检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规章对检验仅作指引性规定,仍按照现行《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及其他配套规定执行。)

 

依据二、《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输入、输出保税区的应检货物的规定

第九条 海关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在保税区内存放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第十条 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十一条 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保税区内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第十六条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已取得产地海关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保税区海关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

第十七条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

 

一言以概之:第十条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严守国门安全,而第三十八条对检验作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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