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贸易介绍

一、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的货物。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23”,简称“租赁贸易”。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征税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00”,简称“租赁征税”。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500”,简称“租赁不满一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三、根据其他相关规定,租赁贸易(1523、1500)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验放;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进口旧机电产品,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验放。四、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需缴纳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完税价格按照下列方法审查确定:(一)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二)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三)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依次审查确定该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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